宿迁领导调研南北共建园区建设发展

发布日期:2016.09.09

2016年12月2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印发了《《全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全区金融业发展环境。

一、出台背景

《扶持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区金融业发展,继续在全市经济发展中“走在前列”。

一是以全市“三考核两上榜”为导向,加快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和烟台市区域性基金副中心建设。

二是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系统的政策扶持体系,以适应当前金融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对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创新和金融人才的政策扶持,政策覆盖面更广。

三是借鉴青岛、济南等先进地市的经验,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政策体系

《扶持政策》共分为九大部分,包括八条具体政策和一条附则。

一是《扶持政策》根据支持对象具体制定,包括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中介机构和挂牌上市企业。

二是《扶持政策》包涵了对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扶持,也涵盖了对企业挂牌上市的奖补。

三是扶持政策包括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等。坚持层级越高、扶持力度越大的原则,鼓励驻区机构做大做强,加快提升驻区金融机构层级,提高发展竞争实力。

四是明确《扶持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文件印发之日前已明确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政策。今后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五是《扶持政策》由开发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商务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