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提高我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南通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通办发〔2006〕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在我区申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区内企业在岗参保职工和城乡失业人员,组织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的区内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型人才是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奖等称号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并属地纳税的单位。

第二章 激励办法 

第五条 我区城乡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或自学成才,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补贴500元,高级及以上补贴1500元。 本补贴不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年度内培训考核鉴定的新增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分别按每人500元(单位300元、个人200元)、1500元(单位1000元、个人500元)、2500元(单位1500元、个人1000元)和4000元(单位2000元、个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在岗职工个人自费参加培训考核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相应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第七条 同一工种相同等级的奖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区内企业中,凡获得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九条 区内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南通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当期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当期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

第十一条 年度内为我区培养高级工及以上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统考)的培训机构,给予当- 3 -期100元/人的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各级各类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凡选送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大赛,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或国家级大赛前六名的企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大赛前六名以及省、市、区大赛前三名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区人社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区内企业开展上一年度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励申报工作。城乡失业人员的相关补贴由所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代为审核申请;企业及在岗职工的相关奖补由企业审核申请;培训机构相关奖补由培训机构申请。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奖补申请由区就业处负责初审,区人社局复核,报请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由区报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申请奖补资金需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开发区城乡失业人员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发区城乡失业人员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2、《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二)开发区企业及其在岗职工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 4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区企业及其在岗职工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2、开发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花名册;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个人自费参加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需提供获证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3、培训机构培训的技能人才花名册; 4、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复印件。 (四)企业(个人)获得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个人)获得区级以上相关荣誉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2、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首席技师”、“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 5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个人获得区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截留奖补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奖补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